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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问责暂行办法

公文搜 2021-10-24 08:11:59 司法
XX街道办事处 信访维稳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我街道的信访工作责任,减少赴京、省到市、区上访、赴京非正常上访和重信重
XX街道办事处 信访维稳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我街道的信访工作责任,减少赴京、省到市、区上访、赴京非正常上 访和重信重访,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 规定》,监察部、人社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西安市 信访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以及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属村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包村、谁负责”的原则,各村主要干部是本村信访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包村的同志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信访责任的追究范围: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赴京、省、市、区上访,赴京非正常上访和重信重访的; (四)发生赴省、市、区大规模集体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信访工作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条 凡发生赴京、赴省、市、区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的,对责任村下达信访案件交办通知 单。责任村必须在收到交办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明确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并报街道信访 办公室。 第四条 对各村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形式: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评先资格; (三)诫勉谈话; (四)调整领导班子。 第五条 对信访工作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形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先资格; (四)经济处罚; (五)诫勉谈话; (六)给予党政纪处分; (七)停职或免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村通报批评、责令村两名主要干部和包村干部写出书面检查 ,限期解决问题。 (一)发生赴市集体上访10人以上的; (二)发生赴市重复个人上访或重复市转来信的; (三)发生赴区20人以上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赴省非正常个人上访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村、责任人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责任人诫勉 谈话。 (一)发生赴市集体上访10人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赴省重复个人上访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主要干部、包抓领导、包村干部进行经济处罚。 扣发村干部三个月工资,处罚包抓领导500元,处罚包村干部300元。 (一)发生赴京非正常上访的; (二)发生赴省集体上访10人的; (三)发生赴省重复个人上访或重复省转来信3次以上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必要时,调整领导班子或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调整建议。 (一)发生1起赴京集体上访的; (二)发生1起赴省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30人以上到市重复集体上访2次以上的; (四)发生赴京、省到市来区影响重大的恶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条 凡发生赴京、省、市、区越级上访的,由各村负责组织经费和人员,村主要干部和包村 干部带队迅速赶赴现场劝返上访人,并做好稳控工作。 第十一条 对责任单位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由街道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并抄送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对各村主要干部和包村干部的党 政纪处分由街道党工委提出书面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2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