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问责暂行办法
公文搜 2021-10-24 08:11:59 司法
XX街道办事处 信访维稳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我街道的信访工作责任,减少赴京、省到市、区上访、赴京非正常上访和重信重
XX街道办事处
信访维稳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我街道的信访工作责任,减少赴京、省到市、区上访、赴京非正常上
访和重信重访,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
规定》,监察部、人社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西安市
信访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以及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属村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包村、谁负责”的原则,各村主要干部是本村信访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包村的同志负直接责任。
第二条 信访责任的追究范围: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赴京、省、市、区上访,赴京非正常上访和重信重访的;
(四)发生赴省、市、区大规模集体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信访工作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条
凡发生赴京、赴省、市、区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的,对责任村下达信访案件交办通知
单。责任村必须在收到交办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明确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并报街道信访
办公室。
第四条 对各村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形式: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评先资格;
(三)诫勉谈话;
(四)调整领导班子。
第五条 对信访工作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形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先资格;
(四)经济处罚;
(五)诫勉谈话;
(六)给予党政纪处分;
(七)停职或免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村通报批评、责令村两名主要干部和包村干部写出书面检查
,限期解决问题。
(一)发生赴市集体上访10人以上的;
(二)发生赴市重复个人上访或重复市转来信的;
(三)发生赴区20人以上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赴省非正常个人上访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村、责任人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责任人诫勉
谈话。
(一)发生赴市集体上访10人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赴省重复个人上访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主要干部、包抓领导、包村干部进行经济处罚。
扣发村干部三个月工资,处罚包抓领导500元,处罚包村干部300元。
(一)发生赴京非正常上访的;
(二)发生赴省集体上访10人的;
(三)发生赴省重复个人上访或重复省转来信3次以上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必要时,调整领导班子或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调整建议。
(一)发生1起赴京集体上访的;
(二)发生1起赴省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30人以上到市重复集体上访2次以上的;
(四)发生赴京、省到市来区影响重大的恶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条
凡发生赴京、省、市、区越级上访的,由各村负责组织经费和人员,村主要干部和包村
干部带队迅速赶赴现场劝返上访人,并做好稳控工作。
第十一条
对责任单位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由街道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并抄送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对各村主要干部和包村干部的党
政纪处分由街道党工委提出书面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2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