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公文搜 2021-07-15 08:44:47 文化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满足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满足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建设或者设置,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和经营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体育部门是本市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绿化市容、文广影视、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业协会) 体育设施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第五条(社会参与)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第二章公共体育设施 第六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 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体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征求体育部门意见,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七条(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八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和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旧城改造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时,应当根据人口结构、环境条件,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健身苑点、市民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需要设置体育健身设施的,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并负责维修保养更新等日常管理。 第九条(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者室外。设置在室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 已建居民住宅区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指标要求的,应当逐步改建、补建配套的体育设施。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的维修保养) 政府出资建设或者配置的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其维修保养更新经费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业主共用的体育健身设施,由居民住宅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保养,维修保养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公建配套体育设施的建设)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公共体育设施的配置要求。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的改建、扩建、拆迁、重建) 改建、扩建、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扩建、重建公共体育设施的,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第十三条(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场馆的出租)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主要用于开展体育活动,满足市民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