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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环境管理第三方服务的调研

公文搜 2021-07-14 17:40:36 生态
发展环境管理第三方服务的调研前言:据统计,2012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接近1.4万亿元,占GDP约2.6%,相比2002年1009亿元的规模,11年间增长13倍。但与国际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平均占GDP比
发展环境管理第三方服务的调研前言:据统计,2012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接近1.4万亿元,占GDP约2.6%,相比2002年1009亿元的规模,11年间增长13倍。但与国际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平均占GDP比重10%的水平相比,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还有较大距离,尤其是我国政府采购主要涉及领域为一般性固定资产购置等领域,涉及公共服务的政府采购较少。因此,近两年来,国家先后出台文件要求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5年1月,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全面规范了政府购买服务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等内容,进一步加固了政府购买服务的顶层设计。对环境管理领域而言,该领域的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相较于其他领域更是少之又少。而在当前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改善期望不断提升的情况下,环境管理压力不断加大。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的迫切需求和优势也逐步显现,一是有利于推动政府由治污者向监管者转变。以前政府部门的很大精力是放在狠抓环境治理的过程上,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模式后,政府部门的精力可以转变为以审核数据和监管为主,集中精力做好监管和把关第三方服务取得的环境效果。二是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推进环保工作。可以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创新完善环境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环境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环境公共服务水平。三是有利于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政府购买环境服务,可以引导有效需求,扩大环境服务业市场。同时,政府更多的精力放在监管上,严格的执法也可以扩大排污企业对环境服务的需求。在国家的有关要求和环境管理的现实压力下,在环境管理领域开展第三方服务工作已是迫在眉睫。环保部2014年已拟定《关于做好政府购买环保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各地政府向社会机构购买环境服务指明了方向。 一、国际上环境管理第三方服务概况在德国,城乡生活废水处理、社区及工业垃圾处理以及公共空间绿化养护等都属政府公共服务的范畴,不过,这并非意味着政府需承担全部的成本与工作,德国政府部门也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形式转移一部分职能,但相较其他一些国家而言,德国在公共事业中引入市场机制仍然相对谨慎。以垃圾处理为例,德国私人住户的垃圾处理由市政负责,而工商业的垃圾则主要由市场上自由竞争的私有垃圾处理机构处理,因此,政府公共购买主要涉及私人住户的垃圾处理。在成本方面,德国环保领域内的“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仍然适用,即市政处理垃圾的支出理论上公平地由住户按其制造垃圾的多少来承担。每年每个社区乃至到每个家庭都会按一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垃圾处理费用。在购买公共服务方面,与英、美倾向私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不同,受政治和文化的影响,德国一般仅将可竞争、可计量的事业型公共物品领域外包给了企业,社会性服务则常外包给不同性质的公益性团体。具体到垃圾处理领域,这就导致了德国有不同的运营模式。一种为最基本社区模式,指一个或邻近的几个城市或地区政府机关成立一个垃圾管理机构,共同拥有并管理一个或多个垃圾填埋、焚烧或堆肥的工厂,管理机构的主管人员为当地的官员或代表,所有决定需经政府部门批准,这也导致这一模式效率低下,也逐渐被淘汰。第二种模式则是在上述城市及地区政府机关共同管理的基础上,成立附属于政府的企业,对垃圾处理进行运营,效率有所提高,但企业在法律和经济上没有完全的独立地位,也没有独立的人事权。第三种模式是较为常见的行业组织模式。德国有许多类似的行业组织,即一定区域内的代表为了共同的任务与目的成立专门处理某些专业事宜的民间协会组织。一个垃圾行业组织就可以专门负责好几个地区的垃圾处理事宜,而且相当于垃圾处理的义务由城市或社区转移到行业组织,尽管行业组织模式的自主成分、决定权与社区模式相仿,但强调社区之间的相互协调与专业人士的参与,是更为经济且现代化的解决方式。第四种模式是自营企业模式,即城市或地区建立了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一方面能够保证地方社区的利益,同时也能以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