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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x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方案

公文搜 2022-08-25 10:26:19 农业
2022年x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全省、全市组织部长工作会议的部署,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省“两强一增”行动和县委抓党建促集体经济提质行动要求,经研究,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2022年起,根据省“两强一增”村级集体经济提升行动计划,围绕服务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创建工作,大力实施抓党建促集体经济提质行

 

2022年x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全省、全市组织部长工作会议的部署,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省“两强一增”行动和县委抓党建促集体经济提质行动要求,经研究,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2年起,根据省“两强一增”村级集体经济提升行动计划,围绕服务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创建工作,大力实施抓党建促集体经济提质行动,打造全县村级集体经济示范片区。2022年实现集体经济“提低、扩中、调高”发展目标,即提升集体经济平均水平,xx万元以下村全部清零、村均达xx万元以上,扩大xx-xx万元村占比,调高强村占比、xx万元以上强村达xx个以上。重点择优遴选扶持补助一批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加大扶持中央级、省级、市县级培强扶优村xx个村(其中:中央级xx个村,省级x个村,市级x个村,县级x个村)。到2025年集体经济收入xx万元以上的村达到xx个以上。

二、扶持范围及标准

具体扶持范围由县根据重点扶强扶优村的目标任务,围绕接续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工作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全国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工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三变”改革等工作,从村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强,村集体成员有意愿、有共识、有要求,具备发展集体经济的资产、资源、区位等基础条件的村中统筹遴选。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建设业绩好、农村群众反映好的村,优先纳入扶持范围。2016年以来已经开展财政部试点的村或年集体经济收入达xx万元以上的村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对纳入中央及省级重点扶持的村,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不低于xx万元,其中,中央及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xx万元,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安排补足。市级重点扶持村,由乡镇组织扶持村申报乡村振兴衔接项目,与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对接,项目资金不少于xx万元。县级扶持村,由县财政一次性补助xx万元。坚持重点扶持与全面推进相结合,注意整合涉农资金,并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各级财政投入的产业发展资金按一定的比例折算为村级集体经济的股金,入股公司(基地)获得分红。

三、发展措施

(一)以“党建引领”壮大提升集体经济。大力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继续选派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优秀干部,驻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和队长,选优配强政治过硬、懂经营、善管理的村级“领头雁”队伍,不断提升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分批次组织村党组织书记到沪苏浙等先发地区开展轮训,不断提升乡村干部抓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全域扩面深化纵深推进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提升村集体融资可获得性。鼓励金融机构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开发“乡村振兴贷”“集体经济强村贷”等信贷产品,优先安排信贷计划,给予贷款规模倾斜和利率优惠。

(二)以“政策护航”壮大提升集体经济。县乡财政投入到涉农经营主体的财政资金,要量化为村集体的资金,入股经营主体,获得股份收益。按照“50%项目资金、5%年收益率、5年收益期”的方式分配给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动合作经营向股份合作发展,利用扶持资金合作经营项目,原则上合同期限3年左右或建立收益增长机制。立足区位、资源、人文等优势,引导村级有针对性地发展“城郊型”“种养型”“资源型”“服务型”等类型的集体经济,通过各项优惠政策及项目资金扶持,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稳定增长机制。

(三)以“改革攻坚”壮大提升集体经济。以推动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能力为出发点,有序推动人口规模较小的村庄、“空心村”撤并或跨村规划和联合发展。按照人口、地域相邻原则,适时调整1000人口以下村的设置,有序推进村级组织设置优化工作。以闲置农房宅基地盘活利用试点创建为契机,鼓励和支持村集体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校舍、旧厂房等集体资产,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各类社会组织和乡贤等市场主体共同参与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开发建设,发展乡村旅游、农业体验、健康养老、休闲度假等新型经济业态,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继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面盘活农村闲置低效资源。支持将集体预留机动地、新增耕地、农户自愿退出的承包地、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林地、“四荒地”等资源,依法进入市场等形式盘活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