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化诉源治理中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在深化诉源治理中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在深化诉源治理中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深入把握其核心要义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各方面工作中实践经验,促进“枫桥经验”的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才能不断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永葆“枫桥经验”的活力。
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延伸,是我国司法人民性的重要体现,与“枫桥经验”具有理论上的继承性。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大部署的开局之年。在新时代背景下,全国各地持续深化诉源治理,形成了许多创新模式和实践经验,总结这些模式的内在机理,推动其在社会治理中广泛运用和创新发展,无疑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深入把握其核心要义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各方面工作中实践经验,促进“枫桥经验”的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才能不断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永葆“枫桥经验”的活力。
在深化诉源治理中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需要准确把握诉源治理与“枫桥经验”的理论关联。一是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不断发展的社会治理经验,离不开诉源治理在内的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从1963年11月,毛泽东针对“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就“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批示;到习近平同志2003年在浙江工作时,明确提出要充分珍惜、大力推广、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阐述“枫桥经验”,“枫桥经验”是不断与时俱进的。同时,“枫桥经验”及其在各地的实践成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社会理论的形成提供了现实基础和源头活水。可以说,经过60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且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和方法,形成了新时代“枫桥经验”,从而成为平安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的法宝,成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抓手。二是诉源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枫桥经验”一脉相承。诉源治理是在因应诉讼量大幅上涨、法院司法解纷能力有限、人民群众矛盾化解困难等实践问题中提出来,目的是为了强化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核心是要充分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这一目标与“枫桥经验”中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具有理论上的契合性。诉源治理作为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司法质效的关键举措,是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水平跃升的应有之义。
在深化诉源治理中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需要不断加强党对诉源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枫桥经验”得以萌发传承和迭代升级的核心基因,也是诉源治理真正取得实效的基本保障。欲筑室者,先治其基。在当前全国实践探索中,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已是各地开展诉源治理的普遍共识,一些地方探索了较为具体的机制。如贵州省在强化诉源治理方面,创新了党领导诉源治理的机制,形成了从省、市、区、街道、社区党组织五级联动机制。其具体做法: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省委全会对诉源治理作出专门决策部署。二是省委平安办成立诉源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平安办主任、省高院院长担任“双组长”,建立诉源治理联席会议机制,起草并同28家诉源治理成员单位达成《贵州省诉源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三是省委深改委将执源治理纳入年度工作要点,从省委层面在全省推动执源治理工作。四是省委政法委部署一体推进诉源治理、执源治理工作,把诉源治理、执源治理变成全治理过程一体化推进,形成体系。五是全省各市、州、区、县党委均牵头成立了诉源治理联席会议机制和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推进行案件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工作。上述举措,通过具体化了党领导诉源治理工作的具体机制,提升了诉源治理的政治势能和组织机制保障,在确保诉源治理一体化推进的同时,也从组织制度层面建构了诉源治理与社会治理的贯通机制,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延伸至基层司法领域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