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校贯彻党规党纪情况调研报告
省高校贯彻党规党纪情况调研报告
党规党纪是党内法规和党的纪律的简称,被称之为“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手段,也是实现大学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新时代如何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思想,使高校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落脚点,切实做到立德树人,是目前摆在所有高校面前的重要课题。从省高校贯彻落实党规党纪现状入手,结合新时代高校治理工作新使命和新要求,尝试对落实党规党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提出贯彻落实党规党纪的有效路径及对策,以期为省各高校实现治理能力提升提供决策参考。
一、省高校贯彻党规党纪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省高校贯彻落实党规党纪效果显著,但现有的成绩同新时代的需要、肩负的责任、人民群众的期望和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党纪党规的主体责任意识有待增强。目前,省高校党委、纪委分别承担着贯彻落实党内法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执行主体责任职责,本文统称为执行主体责任(以下简称主体责任)。本文中的主体责任意识有待提高是指部分高校党委、纪委由于缺少对党纪党规重要性的充分认知和理解,导致其看似贯彻落实了,实际上却是贯而不彻、落而不实。具体表现如下:
1.贯彻落实党纪党规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当前,省部分高校党委纪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体责任意愿不强,担当精神不够,在贯彻落实党规党纪时表现出消极性、选择性或抵抗性执行等情况,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对党规党纪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部分省高校出现了政治和业务“两张皮”、抽象地讲“四个意识”、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当口号等现象。一方面,部分高校党委未能主动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规党纪的主体责任,存在有规不依、有纪不守、有违不查、执纪不严等现象。另一方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结构构成和执纪能力有待改善。目前,在省大部分高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作为领导班子的纪委委员除纪委书记和副书记为专职外,其余均由二级党组织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这些兼职的委员们在集体决策时由于没时间对相关政策或事件的精准把握与消化,容易被动服从,失去集体决策的意义和作用。另外,在专职人员的配备上,虽然逐渐有所改善,但仍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监督执纪工作的需要。当然,纪检监察干部队对党规党纪的熟练把握程度及工作经验、自身素质等与有效发挥监督执纪职能与否密切相关。再者,对党规党纪消极性、选择性的执行。有的高校党委只表态,不行动,每年年初就开一个会、发个文或者签责任书,对重要工作、重大问题、重要环节、重要案件不亲自部署、过问、协调和督办。有的党委负责人甚至认为只要不发生大的腐败问题,即使有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政策、道德问题也可忽略不计,放任不管,即使出现问题后也失之于宽松软。还有部分高校的执行主体怕触及自身利益,不敢担当,重制定在纸上轻落实在行动上,一旦出现违规违纪问题抱着侥幸心理,消极对待或者搞变通,轻描淡写就轻执行,甚至抵抗执行。例如,有的学校在省委巡视中被通报出一系列问题,但这些学校向省纪委上报的监督执纪问责数据却是连续十多年政治生态良好,呈现出零问责、零执纪等畸形状况。
2.党委和纪委之间的关系还有待理顺。高校纪委实行同级党委和省纪委监委的双重领导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高校纪委不可避免地承载了部分党委行政工作。另一方面,《党章》规定,纪委对同级党委成员违纪问题,须经过同级党委批准,并同时上报省纪委监委方可立案,削弱了纪委履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久而久之,部分高校渐渐习惯了被动接受或者依附党委的决定。因此,党章党规党纪虽然赋予了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执规执纪、强化监督问责、处理违纪案件的职权和规定程序,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会受到过多限制。
(二)贯彻落实党规党纪的主要对象自身动力不足。贯彻落实党纪党规的主要对象是党员和党组织。目前,对党组织执纪的情况顶多是检查或通报,鲜见改组和解散,省高校党组织也未有一例改组和解散的情况。在高校,贯彻党规党纪的主要对象是广大师生党员,他们的党性修养、规矩意识及参与贯彻落实党规党纪的积极性等方面,直接决定党规党纪被尊崇、被敬畏的程度。不过,还有不知、不明、不遵守党纪党规的党员,主要原因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