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市直机关部门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试行)
2022年市直机关部门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以下简称“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运用“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委(党组)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最大限度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体现严管厚爱。
第四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纪检机关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和协助党委职责,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党的工作机关在职责范围内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
第五条 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对象是党员干部。
第二章 运用方式和情形
第六条 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
(二)约谈、批评教育;
(三)限期整改;
(四)责令作出检查;
(五)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六)通报;
(七)诫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党委(党组)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发现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调整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不予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