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调整改革财政配套政策
行政区划调整改革财政配套政策
一、经费保障
(一)转移支付。省、市财政要加大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不因乡镇撤并而减少。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转移支付测算分配,充分考虑区域面积、人口规模、地理条件、经济状况、公共服务需求等因素,确保补助总量不减。农村综合改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取消以乡镇个数为分配因素,按照农村人口、财政困难程度、项目建设成本、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等因素测算分配,确保补助总量不减少。
(二)预算安排。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乡镇经费保障工作,优先保障工资、运转、基本民生和重点支出。要将改革涉及的人员安置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安排。对改革后仍需保留的乡村教育、医疗、文体等机构继续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所需资金,要按照现行财政保障政策,将应由财政负担部分足额纳入预算安排。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所需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完成前,要根据预算安排及时下达资金,确保乡镇正常开展工作需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完成后,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乡镇要及时调整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和资金拨付工作。省、市财政要根据下达县(市、区)的转移支付指标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优先保障涉及行政区划调整改草乡镇资金使用。
二、激励奖补
(四)财力奖补。省财政设立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奖补资金,对乡镇区划调整需要安排的成本性支出一次性给予奖励和补助。奖补资金按因素测算分配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统筹用于乡镇区划调整相关支出。
(五)项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