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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

机关工会管理办法

公文搜 2021-07-09 14:20:41 工会
机关工会管理办法为规范工会工作,充分发挥本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机关工会管理办法为规范工会工作,充分发挥本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会(以下简称“机关工会”)是隶属于朔州市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组织,在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总支和朔州市总工会的指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二条  机关工会要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机关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第三条  机关工会要搞好自身建设和改革,认真履行维护、教育、参与、建设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技能培训和文体活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第四条  机关工会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群众路线,代表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发挥党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第二章 会 员第五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机关、事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均可加入工会组织。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行为作斗争。(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第八条  凡犯有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第九条  工会会员调离本单位,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调入本单位的会员,其会员关系亦相同。第十条 会员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时,可在原单位保留会籍,待到新单位成立工会时,再将工会关系转出。第十一条  工会会员离休、退休后,仍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工会小组或工会分会委员会,书面报告机关工会委员会核准,由机关工会委员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基层工会组织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核准的下一个月起停止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允许其重新办理入会手续。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十三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本职工作中能起骨干作用,并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按现有会员人数的20%选举产生。第十五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可以直接进行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第十七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机关工会委员会的工作、对基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第十九条  每届机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筹备和主持。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