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新用户注册 退出

公文搜网 - 蓝秘书公文之家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公文汇编 > 专题汇编

专题汇编

专题系列272(47篇)小公文范例之政府令汇编

公文搜 2021-08-24 09:54:44 专题汇编
蓝秘书专业系列272(47篇)小公文范例之政府令汇编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5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22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3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
蓝秘书专业系列272(47篇)小公文范例之政府令汇编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5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22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3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2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31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32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3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3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等5项规章的决定 35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36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36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4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等4项规章的决定 4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4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4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4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4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4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5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5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57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04 号 60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62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 5 号 67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7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82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83开封市人民政府令 第 2 号 96开 封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 号 109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第325号 13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149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 15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的决定 151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 152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152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16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160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162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试行) 162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 175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 175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 17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179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181四川省人民政府 181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181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182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182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 187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 188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189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19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19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 19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19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19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19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 20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 2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0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 203遵义市人民政府令7号 204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20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国英 2017年12月21日 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应当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地方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