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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探索与思考

公文搜 2022-08-26 10:26:06 人大
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探索与思考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强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必须要履行法定职责、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能力现代化。一、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情况与问题(一)工作的情况。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工作情况,一般是采取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任免监督、专题询问、重大事项报告等法定方式,并结合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等创新举措。但客观来看,司法监督

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探索与思考

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强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必须要履行法定职责、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能力现代化。

一、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情况与问题

(一)工作的情况。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工作情况,一般是采取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任免监督、专题询问、重大事项报告等法定方式,并结合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等创新举措。但客观来看,司法监督仍是人大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议题偏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项目每年在2件左右,远远少于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且监督范围较为狭窄,主要集中于业务、案件和人员,对机制、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督缺乏;二是监督深度不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检查、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时,往往难以解决人员分散、时间紧张、专业生疏等问题,大都浅尝辄止,无法全面到位,对问题找不准、症结析不深、建议提不实。三是监督效果有限,存在着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即期监督多、跟踪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中监督少等情况。同时,群众参与度、知晓度不高,司法机关落实率、执行率尚有不足。

(二)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调研情况,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般是“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 等等。 但再深层分析,除监督能力 之外,还有体系、机制、方法、措施等监督制度方面的一些问题症结。如制度细化不到位,导致监督层次缩减,宪法规定缺乏细化安排,《监督法》未有效涵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导致最高形式的人大监督容易被简化为常委会监督,监督层次不断缩减;如体系设计不紧密,导致监督合力不强,司法监督体系往往是由党委、人大、检察、审计、群众等主体组成的松散多元系统,相互间没有平台机制的紧密联结,力量分散、各自为战、协调不够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无法形成专业深度、整体格局、聚焦效应,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预算监督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难以实现全覆盖、优效果;如认识评价不清晰,导致监督动能缺失,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且内容规定过于笼统、程序实体不够清晰,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同时,目标管理机制尚未建立,难以形成责任落实、工作导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目标提升的监督“ 循环过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大监督主观动能的缺失。

二、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举措和影响

一是着眼于强化监督。全面深化改革有效解决了前文所述的问题症结,给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带来了强化的直观影响。一是促进层次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