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委工作规则
公司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党委工作,提高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党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履行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决策部署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依据《党章》设立,在上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坚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
第三条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建设,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持在公司深化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确保中央
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落实,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党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三)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
(四)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的统一。董事会、经理层决定重大经营管理问题前,应经过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实现公司党委与各治理主体在体制、机制、制度、工作上的“四同步”“四对接”。
(五)坚持科学决策。党委对有关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意见征询,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科学决策、正确决策。
(六)坚持推进党务公开。除需要保密的事项之外,重要情况和重大决策应及时向公司党员群众进行通报,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四条公司党委根据党章、党内相关法规条例和党中央、国资委及上级党委有关规定履行如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决策部署在企业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委工作要求。
(二)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纪检机构,领导、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六)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职责分工如下:
(一)党委书记
履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委中心组学习,组织党委重大活动,签发党委文件。
(二)兼任党委副书记的总经理
履行“一岗双责”,支持并协助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好中央方针政策、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集团决策部署和集团党委工作要求,配合党委书记建设坚强领导班子,支持党委按规定设置机构、配备人员、保障经费,围绕中心开展活动。
(三)党委专职副书记或分管党建工作的副书记
履行党的建设直接责任,协助党委书记抓好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的落实,协调党委决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党委重要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督促检查上级决策部署和公司党委决议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保障党委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纪委书记
主持纪委全面工作,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成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部署的各项任务。
(五)其他党委委员
根据分工和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责,对分管业务领域和部门的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一岗双责”。
第六条公司党委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现实需要,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等工作部门。
第三章党委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党委会是公司党委处理日常工作、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发挥领导作用的主要形式,董事会、经理层在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相关议题须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听取党委会意见建议。
第八条公司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涉及公司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以及经讨论研究并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意见的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公司党委建立“党委会议事目录清单”,“议事目录清单”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会研究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党委会一般应每月召开。遇到以下情形时,党委书记有权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一)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议召开的;
(三)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