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律系毕业的他任甘肃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关于“会见难”的成因分析及对策--在第四届“刑辩十人论坛”上的发言
公文搜 2021-08-13 15:21:30 讲话发言
北大法律系毕业的他任甘肃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这篇专业发言很有质量公文咩咩 微信号 gongwenmiemie功能介绍 一篇文章就是一块砖,搬得越多,成长得越快。2020-12-16 收录于话题老
北大法律系毕业的他任甘肃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这篇专业发言很有质量公文咩咩 微信号 gongwenmiemie功能介绍 一篇文章就是一块砖,搬得越多,成长得越快。2020-12-16 收录于话题老秘公文搜:近日,据甘肃省纪委监委官网”领导机构“一栏更新显示,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室原主任李寿伟,已任甘肃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 据官方简历,李寿伟生于1971年3月,1994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工作,历任二处主任科员、一处副处长、二处处长等职。2011年,李寿伟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分管刑事诉讼、反恐怖主义、被害人救助、刑事司法协助以及司法改革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据人民网报道,刑法室的工作包括研究修改刑事法律,起草为相关部门“答疑解惑”的法律询问答复,就各种立法问题撰写研究报告等,具有很强的研究、咨询性质。李寿伟是刑法室的“智多星”,对于立法中的许多重点和难点问题都有深入的研究。 2018年,李寿伟出任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至此番调整。 这样一位法律专业的领导,对于专业法律有什么样的见解?我们来看他的一篇发言小文。今天老秘公文搜推荐给各位读友的文章是,2018年11月,李寿伟主任在第四届“刑辩十人论坛”上的发言《关于“会见难”的成因分析及对策》。这篇发言,不仅发言的思路和框架值得揣摩学习,而且文章内容本身也值得感兴趣的朋友细细阅读,文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值得我们思考并践行之。“”是以推荐。来源:政事儿、东卫律师。转发本文主要用于同读友学习交流成长,版权属于原作者,如有侵权,请后台联系。关于“会见难”的成因分析及对策在第四届“刑辩十人论坛”上的发言李寿伟 感谢论坛邀请我来,给我一个学习的机会、了解一些情况。下面我谈几点感想。 第一个,是怎么看待律师会见的问题。通常讨论律师会见是指在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者严重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律师的问题。这就使得律师会见与办案机关的履职直接连在一起。律师会见情况怎么样,难还是不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机关如何看待律师会见这个问题。我认为办案机关有责任、有义务解决会见问题。会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部分,从律师角度来讲,更是律师履行的职责。 办案机关为什么有义务?其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办案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是我们国家的意志,也是我们党的意志,遵守法律是办案机关的本分。其二,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公检法机关都有义务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引申出来就是有义务去保障会见。这样才能够实现总书记讲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另外,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一个原则,即公检法各自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个原则对我们律师来讲也是适用的。律师与办案机关之间也有分工,这是刑事诉讼跟其他诉讼不一样的,它是多主体、多环节的办案过程,里面每个主体各自做各自的事情。分工负责,不是一家包揽天下,涉及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既配合又制约。这个配合,最低限度是不能对其他主体的履职制造障碍,层次再高一点,就是应该为其他主体履职提供方便。因为大家都是法律共同体,是为了同一个目标,都是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每一个部门之间,都要相互为对方履行职责提供配合。 第二个,怎么看待“会见难”的问题。这既是一个老话题又是新课题,但现在“会见难”的性质跟2012年以前的性质完全不同。1996年刑事诉讼法原本对律师会见有限制,委托要经批准,会见要经批准,会见的时候还要派人在场,而且是办案机关决定而不是看守所自身决定,那时候是制度障碍。现在的问题主要不是制度障碍问题,而是如何落实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如何适应当前形势变化。这些年来公民意识提高,辩护率提升,使得现在的司法实践不能满足时代要求,也不能满足新时代大家的希望。现在的“会见难”,主要是怎么落实法律规定,如何使法律规定适应新时代要求。以前我们委员长曾经讲过,法律生命力在于实施。最近委员长讲话中又提到了法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