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四种形态” 把纪律挺在前面
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的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新的概括总结,也科学回答了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用什么监督执纪问责、怎样监督执纪问责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坚持用“六项纪律”和“四种形态”统领监督执纪问责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
一、创新方式方法,实化细化“第一种形态”。领导带头示范引导。要督促各级党委(组)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实践第一种形态。如,带头开展谈心谈话,经常教育提醒党员干部;带头在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上开展好批评与自我批评,引领党员干部找准、找实存在问题;带头点评述责述廉情况,促使党员干部发扬成绩、改正不足;带头开展函询和提醒谈话,及时消除化解党员干部违纪苗头或向错误方向发展的势头。要通过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以上率下,努力在本单位营造“咬耳扯袖”经常化、“红脸出汗”是常态的良好氛围。严格党内生活,加强对严格党内生活的监督,督促各级党组织把“从严”要求落实到党内生活的方方面面,把批评与自我批评贯穿于党内生活的各个环节,使严格的党内生活成为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必修课”、消除错误隐患的“预防针”、解决自身问题的“金钥匙”。要充分运用廉政谈话、核实谈话、诫勉谈话、训诫谈话等手段,加大谈话力度,改进谈话方式,增强谈话实效,提醒警示党员干部小过即问、小错即纠,防微杜渐、防患未然。
二、坚持动辄则咎,用足用好“第二种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