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三八红旗手标兵、xx省三八红旗手(集体) 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
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xx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xx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xx省三八红旗手(集体)是xx省妇联授予我省优秀女性(优秀女性群体)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开展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xx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旨在全社会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时代女性精神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勇创一流的优秀女性和女性群体典型,用榜样的力量凝聚起建设五大发展美好xx的巾帼力量,引领广大妇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的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获得过xx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二)胸怀祖国、志存高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女性精神,传承文明、弘扬新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四)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感人至深的模范事迹,在广大妇女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较强引领示范作用。
(五)申报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区)级以上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核。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六)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xx省三八红旗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甘于奉献,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时代女性精神。